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8-29浏览次数:0

为了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设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发展项目”)。为了充分发挥发展项目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发展项目的宗旨是对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资金支持,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型高校科技产业发展机制,推进江苏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 发展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由省财政专项拨款、风险投资、企事业投资和学校自愿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发展项目的立项分招标和评审两种形式。
第四条 发展项目针对不同需求、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给予不同等级的拨款、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不同形式的支持。
第五条 欢迎国内外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共同参与对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投资。
二、 申报
第六条 发展项目资助范围为: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先进制造、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等高新技术领域。
第七条 发展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教育厅每年发布一次项目公开招标的公告、项目指南及项目申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招投标法规定的条款及通知精神,组织招标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 评审立项的项目,省教育厅每年一次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学校在编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申请项目应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结合紧密,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好;
3.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文件必须齐全。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及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的高校科技型企业申报,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标书及《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学校科技与产业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择优推荐申报。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发展项目中的招标项目由省教育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条款进行招标、评标、开标,确定中标项目。
第十五条 发展项目中的评审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咨询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议。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实行全过程回避和保密。专家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不得复制、抄录申请书内容,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并对咨询结果保密。
第十七条 发展项目立项后,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
四、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省教育厅签订《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任务书》(简称《任务书》),《任务书》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学校科技与产业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作为拨款和结题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如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任务书》确定的条款,则撤销该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计划执行中,学校科技与产业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交《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科技与产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需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五、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形式。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报告,学校科技与产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工作应根据《任务书》所规定的研究目标和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完成的水平与质量进行验收评议。专家组组成人员至少应有3名外单位同行专家。
六、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展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与研究相关的小型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实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仪器租赁费、差旅费等,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中止、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项目经费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高校、项目负责人如果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高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创新和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高校和个人,省教育厅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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