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9-14浏览次数:0

发文号:苏科计(2001)158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全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对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申报立项、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成果应用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全省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为持续推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以解决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科学决策为主要宗旨,采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技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研究活动。重点资助下列研究:
  1、影响本省科技、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的重大问题评估、预测和对策研究;
  2、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及系统分析、评价;
  3、科技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研究。
二、申报立项
  第四条  江苏省科技厅每年向全省公开发布当年度的《江苏省软科学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受理期限为自《项目指南》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项目指南》是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基础。《项目指南》主要依据决策和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重点内容和选题范围,是各地方、各部门和各单位申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内容符合当年《项目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对推进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作用;
  2、具有较高经济、社会效益和科学价值;
  3、研究目标明确、内容清晰、方法科学合理,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数据资料条件;
  4、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2、在申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申请的项目,原则上每年度不得超过一个。正在实施或尚未结题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应再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应以论文和研究报告作为项目的最终主要研究成果。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材料务必注明出处,并附重要参考文献目录。除特殊情况外,论文、研究报告须在一年内完成。
  第九条  申报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必须填写《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一式四份)。经本单位审核推荐,并由所在省辖市科委或省有关主管厅局初审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同时缴纳项目咨询费。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的《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咨询。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聘请具有较高学术素养、较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参与咨询,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依据《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综合评价指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书面咨询意见。省科技厅在对专家评分和书面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处理、综合平衡后择优选项,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对需要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重大课题,应组织专项论证,确定研究目标、内容后,按照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自筹经费、自选课题。经一定程序核准的项目可列入省软科学研究(指导性)计划。省科技厅在组织协调、资料选征和成果验收等方面提供适当支持。
三、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均需在计划文件下达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一式六份)。项目当事人按合同规定条款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科技厅及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据合同要求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省科技厅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提交阶段报告和最终成果。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由合同签约方共同商定,并签定变更补充文件。对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作出经费决算,退还剩余经费。
  第十八条  未经商定和批准,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的一律无效,所造成损失由擅自变更合同方承担。
四、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软科学研究经费用于资助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此项经费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采取一次审定核拨的办法。软科学研究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以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本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
  1、国内调研旅差费;
  2、图书资料、数据采集费;
  3、研究资料报告文印、翻译费;
  4、技术处理费(计算费、测试费、软件开发费、数据录入费等);
  5、专家咨询的技术论证费;
  6、其它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必须明确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向其他参加单位分拨经费,应制定分拨方案,经省科技厅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或不能胜任研究任务的,要追回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将与下年度新上项目及经费安排挂钩。对违反财经制度的,视轻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和纪律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时须提交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并接受省科技厅及有关审计部门的核查。
五、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在研究工作按合同要求完成以后,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项目验收形式有会议评议、通信评议和结题总结三种。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苏省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申请表》,经承担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软科学研究成果报告十份及研究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
  2、省科技厅按照科技项目合同条款对提请验收的全套研究成果报告进行预审查,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及成果的性质和特点,确定项目验收的具体形式并批复申请单位。
  3、对于确定以结题总结形式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直接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结题证书》报省科技厅审核。
对于确定以会议评议或通信评议形式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发文并组织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议。
  4、对评议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统一签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议证书》。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议的专家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对所评议的成果承担保密义务,对所作评议意见承担技术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评议或总结后,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办理成果的归档和登记手续,提交3000字左右能反映成果主要内容、结论的综合性提要,由省科技厅统一安排向有关方面介绍。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九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成果所有权归省科技厅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双方应共同维护该成果的知识产权。
六、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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