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1年省政策引导类(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2-03浏览次数:0

全校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2021年度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将聚焦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开放创新、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重点支持与全球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产业研发创新合作,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全省开放创新水平,为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提供有力支撑。现将项目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响应‚“一带一路”倡议,面向‚“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优先支持技术成果在合作国家实现应用示范,促进我省技术或产品走出去。申报单位应为建有国家或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参见“江苏省科技创新平台”的“重点实验室项目列表”)、拥有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的高校及科研机构,以及有实力、有较好合作基础的企业。主要外方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应为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参见‚“中国一带一路网”的“国际合作”——“各国概况”——“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一览”)。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于企业申报的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企业申报的项目须在合作国家实现应用示范。国家及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每家可通过相应的依托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申报1项,项目负责人应为上述实验室/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或骨干成员,项目研究内容应符合上述实验室/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

(二)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

落实我省与以色列、芬兰、捷克、挪威、斯洛伐克、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双边共同资助机制下,围绕双方确定的技术领域,支持企业面向上述国别地区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根据省科技厅与相应外方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商定的征集计划,申报通知另行发布。

(三)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支持企业重点面向但不限于英国、德国、法国、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俄罗斯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以色列、芬兰、捷克、挪威、斯洛伐克、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围绕江苏产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四)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

支持企业面向港澳台地区,围绕江苏产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跨境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五)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支持引进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及跨国公司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省内专业性对外科技服务机构拓展对外合作渠道、开展跨国技术转移业务,支持国家级国际创新园建设对外科技合作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创新国际化需求,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高效转化,参与推进“一带一路”创新合作与技术转移。项目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经由项目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与省科技厅会商后组织申报(由设区市科技局汇总本市申报意向,于2021年3月12日前完成会商)。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申报条件:须是2020年1月31日前成立的专业从事跨国技术转移服务的独立机构,有稳定优质的海外合作渠道;地方重点支持建设,为企业服务业绩较好;有较好的专业团队,满足业务要求的工作条件,明确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和业务发展规划;上年度有一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或相关业务投入。

2.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外以收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国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促进企业创新国际化。

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经由项目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与省科技厅会商后组织申报(由设区市科技局汇总本市申报意向,于2021年3月12日前完成会商)。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申报条件:2020年1月31日前已完成海外研发机构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海外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

三、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20年1月31日前在江苏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对于“一带一路”创新合作项目、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及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项目主要境外合作单位不得是项目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外资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在境外避税地设立的壳公司,项目不得是企业集团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作。

2.项目境内外合作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交流合作基础,并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文件。项目境外方负责人须依托本人所在境外机构与申报单位开展合作。如有境内合作单位,申报单位也需与境内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文件应规范严谨,签字盖章及签署日期齐全有效,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分工,并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同时明确签字各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外文合作文件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应提供具有海外合作渠道或拥有海外研发机构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时仅有合作意向书的项目,获得立项后须在签订项目合同时提供正式的合作协议。

3.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境内外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种质资源等方面合作的,须事先履行境内有关审批手续。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的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需遵守国家和省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涉及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研究,应严格遵守国家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人的伦理审查工作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有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在研项目的企业、国家及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不得再申报本年度本计划项目;一个企业限报一个本计划项目。本计划中,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同时作为项目骨干最多可再参与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省科技计划。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四、申报方式

1.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及其他佐证材料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纸质封面,平装订)。相关佐证材料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填写《项目附件审核表》,除申报书明确要求之外的不需在网上填报上传。

2.申报材料需同时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送。本通知及项目申报书等相关表格样式均可在网上下载。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除另附材料外,申报材料纸质版须与网上系统提交最终版一致。

3.请各位老师注意时间节点,本项目申报材料网上填报及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17:00,逾期将无法提交或推荐。项目申报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17:00,请各学院或部门科研秘书将纸质版申报书和加盖学院公章后的申报汇总表(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151879088@qq.com)统一报送至科研处301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俞凌,范兆娟。

联系电话:86718563,8671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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