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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者:科学研究院发布时间:2014-03-25浏览次数: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评估工作是国合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合基地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国合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科技部对已认定的国合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至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国合基地认定2年后开始第一次评估。每年选择若干个领域或地域的国合基地开展评估。

第二章 评估指标及职责

第四条 各类国合基地评估的主要指标为:
  (一)国际创新园评估指标为领域或区域研发和产业创新力量集聚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技术转移与产业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为研发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三)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评估指标为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指标为合作能力、成果及示范作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各类基地的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评估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评估办法和细则拟定评估方案,组织专家现场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 国合基地的组织推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的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提交评估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所有国合基地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各类参评国合基地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专业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各类国合基地工作的一线科学家、产业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评估专家中,属地外专家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每年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开展评估的各类国合基地名单和各评估机构的任务分工,并通知国合基地组织推荐部门及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各类国合基地的组织推荐部门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组织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统一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和评估工作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1个月内,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组建专家组开展现场评估。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各类国合基地分别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对国合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同一组国合基地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为5-7人。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及国合基地年度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国合基地负责人报告;考察并核实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等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情况;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六条 国合基地负责人报告应对评估期限内国合基地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同时对代表性工作成果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在正式评估工作开始前,评估机构应专门组织对评估专家的培训,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国合基地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国合基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各类国合基地年度报告是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凡是连续两年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取消国合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 如条件允许,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结果经科技部审批后在科技部网站向社会公示两周。评估资料视情在中国国际科技合作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的结果,科技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科技部将最终的评估结果反馈组织推荐部门。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国合基地,将通过组织推荐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将通过组织推荐部门给予警示并通报。该基地应在组织推荐部门的指导下改进工作,并于2年内进行复评,具体时间由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提出。对于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部安排的评估和复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国合基地,视为放弃国合基地资格。被取消或放弃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合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合基地的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国合基地、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组织推荐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七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国合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国合基地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二十八条 部门和地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的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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