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04浏览次数:0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苏教规〔2017〕4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13—2014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与要求
验收范围为省教育厅下达的2013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和2014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面上项目。验收依据为项目合同和申报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技术指标,按《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侧重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议。提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须标注“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项目验收工作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省教育厅将对项目验收情况予以公布,并将验收情况作为下达项目申报数额的重要依据。
    二、验收程序与材料
(一)重大项目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重大项目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技术指标基础上,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验收推荐专家名单》(附件2)、《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报告》(附件3),报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2.各学院相关规定,对照《重大项目合同》,对验收申请材料审核把关、补正完善,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将《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验收申请》《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验收推荐专家名单》各2份、《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报告》1份,报送本处。经审核批准后,由省教育厅委托项目承担高等学校组织验收。
3.项目验收后,将《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本处。
(二)面上项目
1.资助经费项目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面上项目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技术指标基础上,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申请》《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报告》,报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2)各学院,对照《面上项目合同》,审核验收材料,组织验收。
(3)项目验收后,各学院集中将《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报告》《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面上项目验收汇总表》(附件4)各1份及电子版报送科研处。
2.自筹经费项目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指标基础上,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报告》,报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2)省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验收材料,组织验收。
(3)项目验收后,各学院集中将《项目成果简表》(见附件3的第一项)、《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面上项目验收汇总表》各1份及电子版报送本处。
    三、验收方式与专家组成
重大项目由省教育厅或委托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议方式验收,验收专家组由5位以上外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
面上资助经费项目委托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验收;面上自筹经费项目由所在高等学校决定结题或验收,结题由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由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会议评议验收专家组由5位以上外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通讯评议由3位以上外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
四、项目年度进展与重大事项报告
(一)实施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附件5),重点反映研究工作的进展和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经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集中报省教育厅。
(二)规范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对于项目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等重要事项变更,以及申请延期和中止的项目,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组织填报《江苏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重大事项报告》(附件6),经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一式三份报省教育厅。经签署意见后,省教育厅留存1份、返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各存1份。在研的重大项目、面上项目于2017年5月底前报送《年度进展报告》1份。2016年度重大项目、面上项目可不报送。
(三)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高等学校要建立形成涵盖申报立项、组织实施、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的全方位科研服务体系,指导科研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科研活动、依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要依据项目合同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本通知和附件可在江苏教育网“行政公文”栏下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石霏,电话:025-86718562,邮箱:4455525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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